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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人民法院误餐费夜餐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18 15:51:03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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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费、夜餐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和改进我院误餐费、夜餐开支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开支标准的通知》(穗财编[2014]207号文)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误餐费范围: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外出或加班不能在本院或家里就餐,必须在外就餐的,经审批后可报销所发生的误餐费用。超过24小时不能在单位或家里就餐,经审批后可报销早餐误餐费,标准不得超过夜餐费。
第三条 夜餐费范围: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下班后连续加班工作至二十二时以后,经审批后可报销所发生的夜餐费用。
第四条 误餐费、夜餐费审批程序: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误餐费、夜餐费的,由经办人员书面提交就餐报告(附事由、地点、时间、费用、人员等),经所在部门领导核准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误餐费标准:凭发票报销,限额为每人每餐40元(限午、晚餐)。
第六条 夜餐费标准:凭发票报销,限额为每人每餐25元。
第七条 本院财务部门负责审核误餐费、夜餐费报销项目,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误餐费、夜餐费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总费用超过2000元的,需报财务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总费用超过5000元的,需报院长审批。
第九条 工作人员须在费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误餐费、夜餐费报销时除了提供就餐报告、发票等凭证外,还需附就餐人员名单(个人需在名单上签字确认)。误餐费、夜餐费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现金结算的,需专门就现金支付事项书面层报,分别由所在部门领导、主管院领导及财务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 误餐费、夜餐费严禁虚列名单报销。如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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