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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区人民法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18 15:50:27 来源: 作者: 

bet365中文比分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加强和改进我院差旅费开支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文)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地区范围:广州市属十区二市以外地区。

第三条  差旅费费用范围:本院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差旅费审批程序: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的,由经办人员书面提交出差报告(附事由、地点、时间、人员等),经所在部门领导核准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范围: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出差报告需经层报至院长批准。

第八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只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住宿费限额标准: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40元。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省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单位派车则无补助)。

    第十五条  出差期间,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办理私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交通费,多开支部份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一律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审核、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本院财务部门负责审核差旅费报销项目,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再回单位报销食宿费用。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可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总费用在2000元以下,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总费用超过2000元的,需报财务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总费用超过5000元的,需报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报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确有特殊原因需要现金结算的,需专门就现金支付事项书面层报,分别由所在部门领导、主管院领导及财务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已在本院报销出差费用的出差人员,不得再向当事人或外单位报销出差费用。如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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