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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中文比分诫勉制度
发布时间:2014-07-24 17:12:21 来源:政工办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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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规范干警行为,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根据《广州市法院系统诫勉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诫勉是对干警进行告诫、劝勉。实行诫勉制度,是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的一种行政教育措施和监督形式。
第二条 实行诫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行为人的违规事实、主观过错及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教育帮助受诫勉人吸取教训,改正错误。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诫勉:
(一)制造、背后议论、传播违背组织原则言论的;
(二)不服从工作调动、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的;
(四)工作作风不端正,对群众态度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
(五)打听案件审理情况,替当事人说情或泄露审判秘密的;
(六)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执行公务活动不按规定着装,开庭时仪表、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一个月内旷工一天以上或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三次以上的;工作时间进行打扑克、下棋、打麻将、金融交易、玩游戏、看视频、网上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经两次批评教育,仍不予改正的;
(九)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半年内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公车两次以上的;
(十)违反值班制度,造成失窃、失密、失火等后果的;
(十一)工作责任心不强,丢失或损毁公物,数额较大的;
(十二)侵占公物的;
(十三)对下属人员的重大错误不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违反廉政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
(十五)其它需要诫勉的情形。
第四条 各部门发现所属人员存在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诫勉的,部门负责人应先对其作警诫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对所属人员已构成诫勉行为的,由所在部门提出诫勉建议报监察室。
第五条 监察室应对构成诫勉的事实进行核查,对需要诫勉的提出诫勉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监察室派员与被诫勉者谈话,并发给《诫勉书》。
第六条 被诫勉者不服诫勉决定的,可于收到《诫勉书》5日内书面向监察室提出申请复议。
第七条 诫勉期为一至三个月,可根据工作表现情况提前解除或延长。提前解除应在诫勉期限过一半之后,延长时间不超过原诫勉期限。
第八条 诫勉期内按本院绩效管理办法扣发奖金发放,并取消当年评先进资格。
第九条 被诫勉者拒不改正错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诫勉适用于全院在编干警和工勤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院长办公会议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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