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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365中文比分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7-24 17:11:50 来源:政工办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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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

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重申上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回避制度包括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自行回避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出的回避。

第二条 本院各审判庭审理各类案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具有《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庭应通知申请立案人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一)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曾是本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不满二年的。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二)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是本院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

业务庭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上述(一)、(二)项情形的,也应通知申请立案人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五条 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决定是否回避:

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由院长决定;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院长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第六条 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由审判长根据该规定作出决定。

第七条 在申诉复查中,发现《若干规定》实施后的案件中有违反《若干规定》第一至五条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处理。

第八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九条 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从事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其不要代理本院案件,各审判庭发现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有在本院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应通知其回避。

第十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认为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可以向本院纪检组、监察室举报,纪检组、监察室收到举报后,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举报人。

第十一条 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明知具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公务员、工勤人员和合同制人员。

第十三条 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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