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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4-07-24 17:10:08 来源:政工办 作者: bet365中文比分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从严治院,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院干部管理,实行政工办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条 政工办作为院党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部门领导应当协助政工办做好本部门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干部录用
第三条 干部录用是指录用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院录用干部坚持凡进必考(考试考核)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院录用的公务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工作人员:
(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 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录用公务员
(一) 政工办根据全院编制、人员情况,提出招录计划报党组讨论确定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由上级相关部门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通知进行如下程序;
(二) 发布招考公告;
(三) 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 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考试按笔试和结构化面试两种形式进行;
(五) 笔试由上级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等考试由政工办组织实施;
(六) 政工办组织对考试合格者进行体检、政审;
(七) 上报上级法院、组织部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录用合同制人员
(一)政工办根据全院人员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录计划,报党组讨论决定;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考试按笔试、专项考试及面试三种形式进行;
(五)政工办组织对考试合格者进行体检、政审,并根据考试、政审、体检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党组确定;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新招录合同制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与录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初录合同期为一年;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九条 本院招录工作人员在招录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与报考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二) 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不得借招录工作收受贿赂;
(三) 保守考试、考核工作秘密。
第三章 干部考核
第十条 本院干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一条 由政工办制定《区法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干部考核以《细则》为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是指对干部进行的经常性考核,由部门领导每月对被考核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出勤等情况于次月的10日前报政工办。
政工办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门调查等多种形式对各部门干部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院成立考核委员会,政工办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高;
2、 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 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 工作成绩突出;
5、 清正廉洁。
(二)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 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 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 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 廉洁自律。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 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 履行工作的能力较弱;
3、 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 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 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 思想素质较差;
2、 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 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差;
4、 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 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七条 年底考核应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控制在本部门干部人数的15%以内。担任院领导职务(含副局级干部),庭、处、室领导分别计算名额。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 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中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应在本部门进行述职;
(二) 部门领导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会议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评议;对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被考核人,在个人述职的基础上,在本部门进行民主评议;
(三) 部门领导根据平时考核和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结合民主评议的结果,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部门领导为被考核人的,由主管院长写评语、定等次意见;区管干部的评语和考核等次由区委组织部综合评定(考核工作按照区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考核委员会综合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五) 报区考核办审核确认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九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院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定为不称职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向区委组织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 从社会上或大学毕业生中新录用的干部,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 转任、调任我院工作的干部,由本院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对军转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三) 挂职锻炼、参与扶贫、社教等专项工作的干部,由其挂职、扶贫、或社教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本院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四) 本院派出学习、培训的干部,由本院根据其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非本院派出,但经本院同意外出学习的干部,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 当年休产假或请哺乳假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评定等次。
(六) 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
(七) 旷工连续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八) 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1998]19号文件精神办理;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 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受其他处分的,按第八项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二)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应调整其工作岗位。其中,属领导职务的,应改任为非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必须离岗培训。但有下列情形的,可暂不参加培训:
(一) 致重伤或患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
(二) 女性在怀孕、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四章 干部选拔任用
第二十五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科学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级干部队伍,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 基本原则:
(一)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三) 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七) 坚持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任免权限:
(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我院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
(二) 除按法律规定必须经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职位外,我院其他职位可由院党组自行任免。
(三) 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按照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负责任免。
(四) 科员、办事员的任免,由我院按照职位设置负责任免,并报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五) 有关职务任免前须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的,按照《关于修订<中共广州市白云区委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的通知》(穗云组[2004]7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资格条件:
(一) 认真学习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求真务实,执政为民,革命事业心强,工作实绩突出;谦虚谨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整体素质好,具有晋升上一级领导岗位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二) 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被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 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应在下一级职位任职两年以上;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应在下一级职位任职三年以上;非领导职务改任平级领导职务不受任职年限限制。[U1]
(四) 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应在下一级领导职位或非领导职位任职三年以上,领导职务可根据工作需要改任平级非领导职务。
(五) 晋升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个别工作实绩突出、在现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高中(中专、中技)文化程度者,可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
(六) 按章程须经民主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候选人要符合所任职位的身份和资格条件。
(七) 对不满晋升年限或越级提拔任用的科级领导职务,须报经区委组织部或人事局批准后,再按任免权限办理。
(八) 部队转业干部在职务晋升中,可将其在部队担任最后职务的时间,与转业到地方初任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以确定其任职资格。
(九) 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十) 身体健康。
第二十九条 方法和程序: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干部可采取竞争上岗或提拔任职的方法进行;领导职务改任平级非领导职务可按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一) 竞争上岗:对空缺的领导职位或非领导职位需要以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时,按以下程序办理:制定方案、公布职位、个人报名、确认资格、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初定人选、集体研究、任前公示、决定任命。
1、 制定方案。根据职位空缺数和任用人员的资格条件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成立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报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2、 公布职位。在方案规定范围内公布竞争上岗的职位和拟任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 个人报名。符合竞争上岗职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个人意愿填报竞争上岗职位。
4、 确认资格。对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布竞争上岗人员名单。参加竞岗人数超过职位数2倍以上即可实施。
5、 笔试。满分为100分,按25%计入总成绩。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由上级部门出题、评卷。
6、 面试。满分为100分,按25%计入总成绩。通过结构化面试方法,对竞争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与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要素方面进行测评。面试由上级部门出题。面试小组由本院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7、 民主测评。满分为100分,按20%计入总成绩。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在我院工作人员中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我院干部总数的80%。面试小组成员不参加民主测评。测评票设“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三个评议档次。参加测评人员对每位竞争者的评议,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多选则为无效票。每个参加测评人员所投出的“胜任”票数,不得超过确定的竞争职位数,否则该票作废。民主测评的计分方法为:
胜任票数×1+基本胜任票数×0.5
民主测评得分= ————————————————— × 100
总有效票数
8、 组织考察。满分100分,按30%计入总成绩。考察组由本院领导和没有参加竞争上岗、综合素质较高的干部组成,考察组成员应有2人以上。考察组对竞争者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职位数与竞争人数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结束后,写出每位竞争者的考察材料,并向院领导班子汇报。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考察情况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位竞争者进行打分,取平均分作为该竞争者的组织考察得分。
9、 初定人选。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按2.5:2.5:2:3的比例计算出每位竞争者的总成绩。竞争上岗领导小组根据任职条件,按竞争者的总成绩从高到低,以竞争职位1:1的比例提出拟任人选。
10、 集体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11、 任前公示。将拟任人选及其成绩在我院内部进行公示、公布,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当面向组织反映或通过署名电话、署名检举揭发材料反应被公示人的问题,竞争上岗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对反映不具体的匿名电话和材料不予受理。
12、 决定任命。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正式任职人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二) 提拔任职:对空缺的领导职位或非领导职位需要实行提拔任职时,按以下程序办理:民主推荐、确定对象、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初定人选、集体研究、任前公示、决定任命。
1、 民主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由我院提拔任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不少于本院干部的80%,推荐人各自填写推荐票;提拔任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找推荐人进行个别谈话,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向院领导班子汇报推荐情况。
2、 确定对象。根据我院科级职位空缺情况,领导班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在我院或其他单位符合任职条件人员中进行遴选,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选。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多于选拔职位数。
3、 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在我院干部中进行,干部根据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的考察对象,对其平时德才表现和是否胜任该职务进行评价。参加民主测评人数不少于本院干部总数的80%,测评票设“胜任”、“不胜任”二个档次。参加测评人员对每位拟提拔任职对象的评议,“胜任”票数超过50%才能进入组织考察。
4、 组织考察。考察前在本院范围内张贴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的姓名、拟任职级、考察时间。考察组应有2人以上组成,对提拔任职对象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拟任职位的适应程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考察结束后写出考察材料,并向我院领导班子汇报。
5、 初定人选。考察组根据提拔任职对象的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情况,提出提拔任职人选。
6、 集体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7、 任前公示。将拟任人选在本院内部进行公示,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当面向组织反映或通过署名电话、署名检举揭发材料反映被公示人的问题,提拔任职领导小组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对反映不具体的匿名电话和材料不予受理。
8、 决定任命。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本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正式任职人员,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呈批手续:
(一) 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呈批手续:
1、 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一份;
2、 晋升科级领导职务干部考察材料一式二份,考察人员签名、本院盖章;
3、 按规定任免并完善任免手续。
(二) 科级非领导职务任免呈批手续:
1、 按管理权限呈报非领导职务任免报告,说明我院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已任职数、未任职数、拟任免人员及有关情况;
2、 填写拟任人员《广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任免审批表》一式一份;
3、 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考察材料一式二份,考察人员签名、本院盖章。
第三十一条 纪律要求:
(一)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被选拔任用的干部具备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确定的领导职数和任免权限及程序办理,严禁超职数、越权限任免干部,违者不予办理工资手续并限期改正。
(三)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相关规定:
(一) 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1、 转换职位的;
2、 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3、 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一年内累计工作时间不到125个工作日)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 调出国家机关的;
6、 退休的;
7、 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二) 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任免机关备案:
1、 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2、 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3、 被辞退的;
4、 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5、 死亡的。
第五章 干部调动
第三十三条 干部调动是指除招录应届毕业生及社会法律人才、组织安排、接受军转干部之外,选调具有机关干部身份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副处以上(含副处)级别的人员到我院工作
第三十四条 干部调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 工作急需;
(二) 有空缺编制;
(三) 在本院现有人员中难以选配。
第三十五条 拟调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自愿从事人民法院工作;
(二) 具有拟调岗位所需工作能力和水平,拟任法官职务的应符合《法官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 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五)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处级干部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科级以下干部不超过40周岁。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六条 拟调干部应符合有关任职回避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干部调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提出计划。由各部门提出申报,政工办根据全院编制、人员情况,提出意见报党组确定;
(二) 推荐人选。由政工办或各部门推荐人选并写出推荐材料;个人要求调进的,由本人向政工办提出申请并写出自荐材料;
(三) 资格审查。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考察对象;
(四) 商调。发商调函,与调出单位商洽调干事宜;
(五) 考察、体检。对确定的人选严格考察并安排考察合格者到指定医院体检,政工办根据考察、体检情况提出拟调人员名单报党组研究决定;
(六) 公示。将拟调人选在本院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
(七) 报批。公示期满,不影响调动的,办理干部调动审批手续;
(八) 调动。发出调动通知书,办理调动报到手续。
第三十八条 干部调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院干部调动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提出回避;
(二) 任人唯贤,不准为拟调干部弄虚作假;
(三) 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出以公心,认真听取意见,如实反映考察情况,不准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四) 保守工作秘密,对讨论干部调动的情况,不得外传;
(五) 干部调动公文应由机要交通转递。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选调人员,本次不予调动,并且两年内不准选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第六章 干部轮岗
第四十一条 干部轮岗是指对担任领导职务和特殊工作岗位的干部有计划地调换职位和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 干部轮岗的原则:
(一) 适才适用的原则;
(二) 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 保持业务连贯,不影响整体工作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干部轮岗的对象:
(一) 因工作需要的;
(二) 未在两个以上领导岗位工作过,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
(三) 在一个部门任正职领导职务满5年以上的,副职领导职务满10年以上的;人民法庭干警在法庭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年;其他干警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
(四) 不适合在现岗位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政工办根据工作需要及各部门人员、编制情况,按规定提出合理的轮岗计划报党组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要坚持执行党组关于对干部轮岗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的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就地免职。
第七章 干部辞退[U2]
第四十六条 辞退是指本院对已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本院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 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 不履行法院工作人员义务,违反与法院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法院工作纪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适用开除处分的;
(六) 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规定,犯有政治类错误,受到党纪处分的;
(七) 被依法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或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的,或被依法决定劳动教养的;
(八)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贪赃受贿,敲诈勒索,泄露机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酗酒滋事,欺压群众,道德败坏,生活腐化以及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等,错误严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或行政撤职(办事员为降职)处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须脱离现工作岗位,参加由政工办组织的思想和业务培训:
(一) 思想素质差,业务水平低,工作能力不适应现职工作的;
(二) 组织纪律性差,作风懒散松垮,对群众态度冷、硬、横、推,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缺乏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质量差,经多次教育后仍没有改进的;
(四) 工作中经常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有其他不适应现职工作情形的。
培训结束后,由政工办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可重新安排工作。不合格者,限期三个月内自行联系工作调离本院,逾期不能调离的,按辞退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 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治疗的;
(三) 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的。
第五十条 辞退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各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法院工作人员审批表》报政工办;
(二) 政工办审核;
(三) 院党组审批;
(四) 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被辞退,依法定程序提请免去其职务;
(五) 凡批准辞退的,政工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部门和被辞退人,同时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应当在接到《辞退法院工作人员通知书》的15天内,办理公务交接和辞退手续,交回使用的证件、服装及其他物品,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和辞退手续,拒不接受财务审计的,予以开除。
第五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参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条例》在30日内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原作出的决定继续执行。
第八章 考勤
第五十四条 本院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30分,下午2时,超过此时间到院者为迟到;下班时间为上午12时,下午5时30分,提前离开者为早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在上班时间内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一次迟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的,以旷工一天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二) 经查实属谎报请假理由的;
(三) 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拖延不按期报到的;
(四) 违反治安管理被拘留的;
(五) 其它应视为旷工情况的。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按考勤表如实填写每人的出勤情况。每月10日前交上一个月的考勤报表给政工办汇总。
政工办根据各部门出勤登记表记录考察当月考勤情况。
第五十七条 旷工半天以上者,扣发当月本院发放的奖金。旷工累计3天以上的,分情况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旷工累计10天以上者,以自动离职除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20次以上(含本数)的,年度考核不得推荐为优秀等次,取消参与评先资格。对考勤中弄虚作假者,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第五十九条 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值班的,按规定给予补休单。超时或加班工作的,原则上不再领取补休单,因特殊情况由院统一安排加班的,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发给补休单或给予加班补贴。
第六十条 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广州市区内出差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市属县(市)出差由部门领导向主管领导报告;市属区县(市)以外其他地方出差,应书面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章 假期
第一节 病 假
第六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病需要请假的,应凭医疗部门发出的“伤病请假证明”,在当天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如遇急病确实不能回单位申请的,也必须先行打电话或托人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并于次日交回“伤病请假证明”和申述理由,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十二条 严禁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单,违者一经发现作旷工处理。
第二节 事 假
第六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须由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因私事请假的,应先休完干部公休假后,方可再请事假。
第六十四条 请事假2天以下,由所在部门领导加具意见后交由主管院长审批;3天以上由所在部门领导、主管院长分别加具意见后交院长审批。
第六十五条 凡请假者,必须在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也须用电话请假,并在回岗位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出差机会走亲访友、绕道回家或游山玩水。经领导同意顺路回家的,所占时间冲抵公休假或探亲假时间,无假可冲的,按事假处理。
第三节 探 亲 假
第六十七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并已转正定级的本院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新参加工作见习期未满者,不能享受探亲假。
“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
第六十八条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院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一次探亲假,假期20天。工作人员父母和其配偶住在一起的(同一城市),只能享受一个探亲假。原则上,一年不能同时休两个探亲假。
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探亲条件规定的,可在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给予。
第六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探亲往返途中,如遇意外交通中断,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在提交当地有关证明并向单位申请后,其超假期间可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七十条 探亲假期间,参照出勤享受同等工资及福利待遇;属归侨、侨眷、台胞的工作人员出境探亲,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婚 假
第七十一条 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双方需同时符合条件)增加婚假10天,共计15天。
第七十二条 婚假应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完。婚假期间,参照出勤享受同等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五节 产 假
第七十三条 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剖腹产、吸引产、钳产凭医院证明可增加假期30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按计生政策已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35天;产假可以提前15天休。
第七十四条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0天的看护假。
第七十五条 怀孕流产者,可根据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部门领导审批,报政工办批准后,可请哺乳假至婴儿半周岁。
第七十六条 工作人员采取节育措施,凭医院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计划生育假,具体产假参照《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参照出勤享受同等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六节 年 休 假
第七十八条 本院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院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七十九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八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八十一条 本院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本院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八十二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节 丧 假
第八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丧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第八十四条 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丧假期间,参照出勤享受同等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十章 出入境管理
第八十五条 凡需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及《中国公民办理因私护照申请表》的干警职工请先自行到有关部门领取相关表格,然后如实填写表的正面内容。
第八十六条 申请表背面中负责人一栏的填写由政工办工作人员统一办理。
第八十七条 由政工办工作人员将以上申请表报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八十八条 待院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由政工办工作人员办理登记盖章等手续。
第十一章 监督
第八十九条 考勤、休假制度的落实,实行层级管理。中层干部抓落实,政工办定期监督检查,院领导不定期带班检查。
第九十条 政工办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 各部门领导作为抓落实的责任人,对干警应严格管理。如因放松管理而导致该部门纪律松弛、工作作风不端正的,该部门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九十二条 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季度政工办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及其情况进行公布;每半年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以接受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病假、产假、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看护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九十四条 工作人员休假期间(或旷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执行省、市、区的相关文件政策。
第九十五条 工作人员休假期间需离开广州市的,应将外出的起始时间、目的地等书面报告主管院长。
第九十六条 除事假外的休假,实行层级审批。工作人员2天以下的休假由部门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休假由部门领导加具意见后交主管院长审批;中层干部休假由主管院长审批;副院长休假由院长审批。
第九十七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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