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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反馈裁判文书意见的报告(2014年第三季度)
发布时间:2014-10-16 08:35:24 来源: 作者:
关于当事人反馈裁判文书意见的报告
——2014年第三季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我院自
1、裁判文书应注意对当事人信息进行隐名,只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有的文书忽视了对身份信息、地址等情况的隐名。
2、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3、执行类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数量亟待增加。
4、要按照法院统一格式制作及对外发布裁判文书,杜绝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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